王先生生前写下遗嘱,表示把财产全给儿子,最终法院却认定此遗嘱无效,这是怎么回事呢?
基本案情
王某生前曾写下遗嘱表示其所有财产归儿子王某皓所有。不料,在王某过世后,其妻子多次与公婆提出让王某皓继承遗产,公婆两人均不予理会。无奈之下,王某的妻子和儿子只好将公婆告上法院并要求继承遗产。
王某父母则称,儿子的自书遗嘱,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不是一份有效的遗嘱。首先,遗嘱签名无法确认为儿子的签名,只有月、日,并没有注明是何年;其次内容模糊不清,不能清晰表达立遗嘱人的意愿;再加上不具备立遗嘱的书写格式,没有写明名称、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也没列明被继承人的财产及其状况等遗嘱必备的内容,应属无效遗嘱。
法院裁判
因涉案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求,且具体内容含糊不清,法院认定不属于有效自书遗嘱,便将王某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在其配偶、子女、父母之间进行了分割。
经办法官表示,在一些案件中,虽有遗嘱,却又会因为遗嘱订立不规范导致遗嘱无效。遗嘱订立有时候会出现订立不规范的情况使得遗嘱得不到应有的效力,逝者的真实意愿无法得到证实,家庭也因此关系紧张、破裂。
法官提示
如何订立有效遗嘱?
南沙区法院法官表示,目前,有效的订立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
其中,口头遗嘱只适用于存在危急情况时,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如需订立口头遗嘱时,一定要找到符合条件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尽快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代替口头遗嘱。
立录音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立自书遗嘱时,遗嘱人须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且注明年、月、日。
立代书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代书遗嘱的遗嘱人、其他见证人、代书人要签名,注明年、月、日。
办理公证遗嘱时,一般由遗嘱人在两名公证员面前,亲笔书写遗嘱,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容易涉及举证难、真伪难辨等情况,公证遗嘱的效力和真实性更容易得到大家的认可。所以,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通过合法程序对遗嘱进行公证。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