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事件
近日,一女子在4S店坐奔驰车上哭诉维权的视频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女车主哭诉,她购买了一辆66万元的奔驰车,然而新车还未开出4S店,就发现车辆发动机存在漏油问题。随着事件曝光,该女车主还提到这家奔驰4s店还曾诱导其办理汽车贷款,并存在私收“金融服务费”等行为。
女车主用另外一种方式维权获得关注,然而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类似维权行为都会如此幸运获得注意力,同时我们也建议通过正确合法的方式维权,而诉讼就是其中之一。
诉讼是解决消费纠纷的一种途径,虽然不是最常用的,但是却是最权威的途径。可是很多消费者对于打官司似乎有着本能的抗拒,或者对于证据和举证责任的不了解,往往惧怕打官司。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那么消费纠纷中消费者维权诉讼,应当如何举证?
消费者打官司应当把握以下几条原则举证:
一、客观真实。
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造的。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必然会为当时的见证人所耳闻目睹,或者是以书面材料、物体的外形特征所记载和表明,就是客观存在的并能据以查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购物发票、购物合同、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报刊原件、消费者安全受到侵害的照片、录像、证人证言等等,都是客观再现、证明案件事实或过程的证据。客观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二、相关及时。
作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同待证的案件事实有着内在的联系,既包括原因上的联系,又包括条件上的联系和结果上的联系,即消费者借助所举的证据要能够证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等事实情况的一部分或全部,否则不能称之为有效的证据。
这就要求:
(一)、要求消费者把握住取证的最佳时机,如购物时即要求经营者出具商品质地、等级等情况的资料。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被人藏匿等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二)、注重搜集证据的时效性,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责任期限内取得必要的证据,借以主张经营者承担责任。
三、合法有效。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都必须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所以,收集证据不能通过非法手段、途径、方式或程序来获得。
四、全面充分。
在司法实践中,单靠一件证据往往很难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这就需要尽量充分地收集案情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相关证据,既要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又要收集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既要收集主要证据又要收集次要证据。只有形成一个牢不可破的证据锁链,才能经得住庭审过程中的质证程序。如消费者诉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给其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就要举出购货发票、商品原样、鉴定结论、医疗证明和医药费用单据等一系列充分的证据。
来源: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