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熊孩子偷偷走入他人的屋内玩打火机,从而点燃海绵垫引发火灾。屋主让两孩子父母家长赔偿,没想到对方家长竟称“我的孩子在你家中,应由你管”,对于火灾的发生他们称自己毫无责任。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小亨和小生发现小福家没有上锁,于是便跑到屋内,刘某平当时正要睡觉,便要求二人离开。没想到两名小孩又跑三楼玩耍。出于好奇贪玩,两人用打火机点燃刘某平放在三楼的海绵垫,引发了火灾。在二楼的刘某平听到有人在三楼喊着火,便跑上三楼把小生、小亨带下楼,并打电话报警。直到警察和消防队到来,才把大火扑灭。
火灾造成刘某平财物损失八万多元。事后,刘某平多次找他们的父母索赔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只好将两名“熊孩子”和他们的父母告上了法庭。
小亨和小生的父母认为,由于事发当时,小亨、小生二人均未满十岁,刘某平未对俩小孩尽监护义务,才是引发火灾的关键,并且刘某平房内的打火机和易燃品放的很近,因此,打火机的管理不善是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所以应由刘某平自己担负主要责任;小亨的父母甚至认为,自家小孩只是在旁边看,并不是加害人,所以完全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裁判
顺德法院分析,邻里间相互走访,是人之常情,小孩到朋友家中玩耍是生活社交的需要,接待方可对小孩加以照顾,但不能因此把小孩父母的看管义务转移给接待方,并要求接待方承担法律上的监护责任。
在此火灾事故案件中,由于刘家并未主动邀请小亨、小生前来玩耍,并明确要求他俩离开,所以不具有监护、看管两位被告的义务,且无法预见后来发生的火灾,所以刘某平并无过错。火灾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为故意纵火造成。
由于小亨、小生在案发时均未满十岁,顺德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小亨、小生的父母分别赔偿刘某平四万多元。一审判决后,小亨和小生的父母不服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平及其家人对该二人并无看管、监护义务,而小生、小亨两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本应肩负监护看管自己孩子的义务,却未尽职责,还要求刘某平及其家人承担相应的监护、看管义务,并且将事故责任归咎于他人未妥善放置易燃引火物品,缺乏理据。综上,刘某平对本案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佛山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