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运行的过程当中,经常会因为开展业务而需要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合同一经签署生效,即对签约各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违约行为都将导致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是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公司盖章,合同是否生效呢?
案情简介
周杰及东航公司于2010年6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周杰和东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上未加盖东航公司公章。
后因承包事项纠纷,东航公司将周杰诉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周杰以东航公司未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对周杰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该合同成立、生效。
周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周杰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再审法院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涉案工程发包人为周杰,承包人为东航公司,并约定了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等。周杰及东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周杰主张该合同因东航公司未盖章而无效,但东航公司对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周杰自认“周杰”的签名确由其签署,亦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原判认定合同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周杰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仅有东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但对此并无异议,在本案中却以东航公司未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律师建议
公司:
一、公司应慎重选择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自身应认真谨慎对待自己的签名。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其签名与公司公章具有相同的效力。
二、在签订重大合同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应该双管齐下。尽管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两者具备其一,即可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但是签订重大合同时,我们建议公司盖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应该双管齐下,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为合同安全保驾护航。
合同相对方: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只有在将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认定为职务行为的前提下,该合同才有可能对法人发生效力。是不是执行职务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该行为是否以法人名义实施;(2)该行为在外观上是否足以被认定属于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范畴;(3)依据社会普遍观念,该行为是否与法定代表人职务有适当之牵连关系。
二、合同是否对生效有特别的约定?
如果合同对生效有特别约定,从其约定。例如:合同明确约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此时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是没有生效的,必须还要盖章才生效。如果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此时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就生效了。由此可以看出,是否加盖公章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关键看合同对生效是怎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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