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电子支付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常用的支付方式,随身携带先进的人越来越少。然而在商业往来中,还是会经常涉及票据问题,汇票、支票在合同履行中大量使用。利用票据进行大额度贴现,具有高效便捷的优点,但票据一旦遭到拒付,权利人应该怎么维权?
未在有效期内承兑被拒付
【案例】刘某于2016年4月份因经济业务取得了两张面额为10000元的承兑汇票,付款行为青岛西海岸新区某银行,后因个人原因遗失了票据。2019年刘某又重新找回票据,但票据已过有效期,银行拒绝付款,于是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支付票面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系因自身原因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票据权利时效届满被拒付,根据《票据法》规定,刘某系合法持票人,还可以向银行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但因主张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刘某个人承担,后经法院调解,刘某向银行出具了相关申请材料,银行向刘某支付了票面款项。
空头支票被退票
【案例】安某于2019年3月因工资支付取得西海岸新区某公司开具的现金支票一张,收款人为安某,付款行为西海岸新区某银行。后安某在支票有效期内到银行取款,银行告知安某该公司银行账户空头,不能支付票面金额,于是安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票面款。
法院审理认为,支票属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的票据,持票人在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无条件支付。安某取得支票系因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系合法持票人,在付款期内,某公司空头无法支付,故某公司应当向安某足额支付票面款项。
票面有瑕疵遭到银行拒付
【案例】2014年7月青岛A公司出具的承兑汇票一张,金额5万元,收款人为安丘某公司,付款行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银行,后该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最终被衡水某公司背书取得。衡水某公司在银行办理托收时,遭到青岛某银行拒付,称背书存在瑕疵。
法院审理认为,该汇票背书连续,衡水某公司为最后被背书人即合法持票人,有权向青岛某银行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但其背书有瑕疵,应当按银行要求由瑕疵处背书人出具情况说明,再依判决书向银行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
如何有效地预防票据被拒付的情况?
1、汇票、支票均具有时效性,持票人应在有效期内向银行提示付款;
2、汇票、支票书应清晰、规范,拒绝模糊书写、涂改,背书应连续;
3、出票人应保证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票据金额;
4、票据被拒付,可因不同的拒付理由主张不同的权利:逾期支付或票面瑕疵,向银行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账户空头,向出票人主张票据付款请求权,或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主张追索权;
5、发生票据纠纷,应及时向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