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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催收欠款无果,应及时向法院起诉

日期 Date :2019-07-17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112次

【特别说明】

发布的案例为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办理的真实案例,鉴于当事人隐私考量,已进行相关技术处理,无辨识度,仅对专业进行问题进行呈现。

审理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

金东律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31日,原告与第三人郭某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由被告参加由其组织的内部职工集资建房,原告以及原告委托好友陈某先后向被告共支付了278000元。而由于被告无法交付相应公寓,因此于2018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对债权再次进行了确认,将合作建房款转为借款由被告用于资金周转,并约定被告于2018年12月10日一次性付清借款。

该借条约定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被告拖欠原告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拒不偿还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律师请求帮助,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0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278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说明该借款原为原告所付公寓合作建房款,因被告无法交付相应公寓而转为借款,承诺于2018年12月10日付清。后被告未偿还原告款项。

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8000元。关于借款利息,因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0日,未约定借款利息,故涉案借款应视为无息借款,原告要求被告从2018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我方胜诉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7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结语

借款临近到期时,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遇到借款人逾期不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三年内,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很多债权人没有重视诉讼时效,当诉讼时效过去后,法律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很可能失去胜诉的机会。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在催收借款无果的情况下,立马找律师帮忙向法院起诉,合法维护了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