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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处对于矛盾如何调解

日期 Date :2021-01-15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0824次

  有些人觉得离婚时正常的,能一起过就一起,不能就平和的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的,双方就离婚事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协议离婚时双方要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过程中,离婚登记处对于矛盾如何调解?下面由本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离婚登记处对于矛盾如何调解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离婚登记处可以进行调解,但调解并不是法定的程序,由婚姻登记处自行决定。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第十五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