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客户进行家族财富规划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夫妻二人作为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情形。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按常理说,夫妻股东只要缴足其对公司认缴的出资,便无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然而,与普通的二人公司相比,夫妻股东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可能会导致夫妻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视为一体,从而出现夫妻随意使用公司帐户内的款项或将个人帐户用于公司经营使用等情形。
在实务中,若夫妻股东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混淆,将会使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因此出于对私人财富的保护,夫妻股东在公司各个阶段的管理中要注意做好风险隔离。
为此,笔者整理了有关夫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及裁判规则,旨在梳理此类案件的分析思路,与各位读者交流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