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进入到新的单位工作一般会有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很多人对试用期都有误解,下面分享常见的试用期法律误区。
误区一、试用期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口头约定试用期并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无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应当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误区二、试用期期间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因此,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约定录用条件,并有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不论员工是否有过错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员工具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有过错情形,公司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误区三、试用期期间无需购买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工伤、疾病、意外伤亡等事故,用人单位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高额赔偿。另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无需用人单位同意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四、公司可跟员工随意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试用期应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不得随意延长或再次约定试用期。另外,《劳动合同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因此,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及以上就可以合法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
误区五、试用期期间工资可任意约定或者不予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公司在确定试用期工资时应考虑员工转正后的工资待遇,一般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