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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法律知识科普

日期 Date :2019-07-24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203次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伙伴对伙伴)。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

1、关于P2P借款合同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的解答

电子签名的含义

电子签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利用图像处理技术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任改动能够被发现。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条解析

相关法律虽认可了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也对可靠的电子签名作出了要求: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相对应的,一份具有高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在操作中应当符合以下三个要件:①权威认证系统:采用国家机构认证技术、确保电子合同签署主体身份真实;②防篡改技术:采用权威公认的固化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③第三方取时技术:精确记录签约时间。

2、关于P2P网贷平台性质的法律界定及涉及多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解答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P2P网贷平台属于网络信贷性质的中介机构。P2P网贷平台的特殊属性主要包括以下以下几个方面:其一,P2P网贷平台仅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并不会参与到借贷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因此也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其二,P2P网贷平台的信贷并没有担保,属于一种信用交易,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其三,P2P网贷平台涉及范围广、人员多,且达成合同相对要求较低,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综上,P2P网贷平台明确为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法条解析

针对网贷平台涉及的主体主要为网贷平台本身、出借人、借贷人、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四方面,上述四种主体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借贷双方和P2P网贷平台的居间关系;其二,借贷双方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委托关系;其三,出借人和借贷人的借贷法律关系。

3、关于P2P网贷平台违规设立资金池为借贷提供担保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解答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解析

按照该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可以起诉要求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4、关于P2P网贷合同中借贷双方约定诉讼送达地址法律效力的解答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躲避、规避送达人员,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法条解析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若网贷合同出借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的,只有在法院无法对被告直接进行送达的情形下可以适用该条款约定的送达地址为被告的送达地址,确认了合同双方约定诉讼送达地址的法律效力,从而避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缩短了审限,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

5、关于P2P借款合同中涉及第三方债权转让的适格主体法律效力解答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条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第三方可以与出借人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将作为新的债权人向借款人追偿,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网贷平台作为提供中介服务的媒介应当协助借款人债权的顺利流转,以促进资本流通。

6、关于P2P网贷平台自身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主体的法律效力解答

相关法律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卷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步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荣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条解析

根据第十条第三项内容明确规定了网贷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若网贷平台自身作为第三方受让债权,则相当于网贷平台对出借人进行了隐形担保,不利于风险隔离,若平台受让的债权出现严重的债务违约,造成平台破产,会形成系统性风险,违反了第三项内容的规定,因此平台自身不能作为债权转让的受让方受让债权。

来源: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