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罪状及法定刑。该条第一款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尚未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不一致,造成入罪标准不统一,量刑不平衡的现象。本文就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发表几点意见。
缴社保现象在实务中很常见,但代缴社保合法性如何,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王先生生前写下遗嘱,表示把财产全给儿子,最终法院却认定此遗嘱无效,这是怎么回事呢?